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23日電 (譚偉旗 趙鏡云)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訴訟案件。
據悉,2021年甲公司為了建設礦泉水廠,向某混凝土公司購買了一批混凝土,其中小王為甲公司墊付了部分購買混凝土款項,甲公司與小王簽訂合同約定待甲公司負責的土建工程完工后向小王償還該墊付款。
小王經過長時間等待發(fā)現,由于甲公司經營困難,其所負責的土建工程一直無法完工。這期間小王多次向甲公司索要該墊付款,但甲公司均以土建工程還沒有結束為由拒絕還款。小王無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甲公司與小王簽訂合同約定土建工程結束后向小王清償墊付款,但合同中未明確返還墊付款的具體期限,且該土建工程為甲公司所負責的項目,土建工程何時結束主要取決于甲公司,債務履行期限處于甲公司的控制之下。
根據規(guī)定,小王可以隨時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應立即向小王償還墊付款。(完)